(七)大赛组委会正式公布成绩和名次前,裁判员不得私自与参赛选手或代表队联系,不得透露有关情况;
(八)坚守岗位,不迟到早退,无特殊情况不得在竞赛期间请假。
三、参赛纪律
(一)参赛选手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并佩戴大赛组委会签发的准考证参加比赛,严格遵守大赛规则和各种规定的大赛纪律,服从裁判员和工作人员的统一安排,自觉维护赛场秩序;各类赛务人员着装整齐,必须统一佩戴由大赛组委会签发的相应证件,在指定赛区内工作,不能擅离岗位。
(二)参赛选手必须按比赛时间,提前30分钟检录进入赛场。并应按抽到的号到指定座位号参加比赛。迟到30分钟者不
得参加比赛。选手的参赛位置由抽签决定,实操试题于赛前公布
予以赛前准备(神秘箱比赛除外)。
(三)参赛选手应严格遵守赛场纪律,除携带比赛必备的用具(如碳素笔、剪刀、钳子、铁丝、胶带等)外,不准带入任何技术资料和工具书。所有通讯工具一律不得带入竞赛现场;
(四)各赛场除现场裁判、安全巡视和赛场配备的工作人员以外,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赛场。各参赛队的领队、指导教师以及随行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实操赛场。新闻媒体等单位进入赛场,须经大赛组委会同意,并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安排和管理,不得影响竞赛的正常进行;
(五)参赛选手在比赛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赛场,如有特殊情况,需经裁判人员同意后备案作特殊处理。如遇问题需举手向裁判人员提问,选手之间互相询问按作弊处理。
(六)在比赛规定时间结束时应立即停止答题或操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比赛时间。如果选手提前结束比赛,应举手向裁判员示意提前结束。比赛终止时间由裁判员记录在案,选手提前结束比赛后不得再进场进行任何与比赛有关的事情。
(七)参赛人员对竞赛过程安排或竞赛结果有异议时,可以通过领队向竞赛领导小组反映,但不得扰乱赛场秩序。对于违反赛场纪律、扰乱赛场秩序者将视其情节给予处理,直至终止比赛,取消竞赛资格。
四、申诉与仲裁
(一)参赛选手对不符合本大赛规则规定的设备、工具、检
测、评判及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等,均可提出申诉;
(二)参赛选手申诉须由所在代表队领队以书面形式向监审组提出,由仲裁组组织进行裁决;
(三)仲裁组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参赛选手不得因申诉或对处理意见不服而停止竞赛,否则按弃权处理。
五、其 他
本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归2017年云南省职业技能大赛暨昆明地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技能大赛选拔赛组织委员会。
2017年云南省职业技能大赛暨昆明地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技能大赛选拔赛违纪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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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肃本次竞赛纪律,保证竞赛进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对违反大赛纪律的人员作如下处理:
一、发现参赛选手不符合报名规定条件的、冒名顶替和弄虚作假的,报经大赛组委会核实批准后,一律取消该选手参赛资格,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并通报批评。
二、参赛选手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竞赛成绩计零分
(一)比赛期间违规翻阅书籍、笔记、纸条等资料者;
(二)将姓名、编号等写在规定位置外或在理论知识试卷上作各种标记者;
(三)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偷看、暗示等作弊行为者;
(四)比赛期间使用通讯工具与他人联系者;
(五)裁判根据竞赛要求宣布比赛结束后,仍强行作答或操作者;
(六)不服从裁判员的裁决,扰乱竞赛秩序,影响比赛进程,情节恶劣者;
(七)其他违反比赛规则且不听劝告者。
三、参赛选手如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由当事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视情节而定);不得触动非竞赛用仪器设备,如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由当事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通报批评;参赛选手若出现恶意破坏仪器设备等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于违反竞赛纪律的各代表队非参赛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五、对违反竞赛纪律的裁判员、工作人员,由裁判长报经组委会核实批准后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取消其裁判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六、非竞赛工作人员、参赛选手一律不得进入赛场指定的安全范围内,不听劝阻造成后果者,追究其责任,并对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七、选手参加实际操作比赛,应按要求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裁判员报告,裁判员视情况予以判定,并协调处理。对选手未发现的安全隐患或违章操作行为,裁判员应及时指出并予以纠正,酌情扣除选手实际操作成绩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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