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办法官指出,羽毛球场馆内未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也未配备经过急救培训的工作人员在岗,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羽毛球馆对黄某并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参加运动的危险性及自身身体状况应具有明确的判断能力,其未审慎对待,疏于自我保护,应自负主要责任。
综合本案事发经过、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羽毛球馆对黄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羽毛球馆赔偿黄某亲属20余万元。
羽毛球馆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的规定,政务服务大厅、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点、高速公路服务区、风景旅游区、学校、体育场馆、养老服务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单位应当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并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做好记录。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点、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体育场馆、风景旅游区等场所的管理单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企业,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大型工业企业等,应当配置必要的急救器械和药品,在生产经营时间安排经过急救培训的工作人员或者志愿服务人员在岗,并在院前医疗急救和突发事件中协助开展紧急现场救护。
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日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